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YV-113-家補-726-2024102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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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2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被 繼承人債務,其應繼分不足以抵償債務,不得受分配遺產,應由 其取得遺產,新臺幣(下同)3,003,65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3,003,6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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