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YV-113-家補-727-20241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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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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