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YV-113-家補-735-2024102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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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0號 非訟代理人 李昱宗律師 陳鴻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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