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YV-113-家補-738-202412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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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戊○○○ 大O努 甲○○○ 庚○○○ 己○○○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被 告 乙○○○ 丙○○ 王O玉 陳O梅 陳O櫻 陳O珊 陳O秋 陳O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 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陳榮輝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 所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3萬2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 例共5/8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萬1,251元(計算式:1 ,330,002元×5/8=831,2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日幣) 備註 1 土地 日本國香取市高萩字肥田台1544番3 2,055,006元 依令和5年固定資產稅納稅通知書 2 土地 日本國香取市高萩字肥田台1544番114 3 建物 日本國香取市高萩1544番地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居宅) 4,005,752元 4 建物 日本國香取市高萩1544番地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車庫) 74,708元 5 存款 日本國京葉銀行小見川分行 (帳號0000000) 14,549元 依原告主張之價額 6 存款 日本國京葉銀行小見川分行 (帳號0000000) 579元 7 存款 日本國日本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 216,097元 共計:日幣6,366,691元 (以113年10月2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買入日幣匯率0.2089元換算為新臺幣1,330,0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