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家補-740-202411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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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 有人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起訴請求法院命為適當 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關於 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以原告主張之分 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 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 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 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 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32 號、103 年度台抗字480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至原告主張其代墊喪葬費用390,000元 ,應優先自遺產中支付、扣抵云云,惟此主張尚待訴訟上實體認 定得否自系爭遺產扣除之範疇,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 以原告所得繼承之遺產價額按應繼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有間(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家抗字第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尚無從優先自遺產中扣 除。據此,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2,028,871 元,而原告就前開 遺產之法定應繼分為4 分之1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07,218 元(計算式:2,028,871×1/4=507,218,元以下 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OOO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5,438元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 79元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 39元 4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社東郵局000000000 1,000,000元 5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社東郵局00000000000000 1,023,250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 7元 7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58元 合計:2,028,871元 說明:上述編號1 至7 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