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YV-113-家補-743-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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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3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許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各項遺產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85萬8 ,129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96萬4,532元(計算式:11,858,129元×1/4=2,964,53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810,9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835,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3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3/10000) 492,652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7/10000) 483,697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567,000元 6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街0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54,500元 7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鎮○街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227,100元 8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00巷0號 (權利範圍:全部) 94,500元 9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000元 10 存款 華南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000元 1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一甲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0,239,275元 12 存款 玉山銀行七賢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000元 13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036,135元 14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元 15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元 16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元 17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元 18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10,000元 19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元 20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元 21 債權 鳳山一曱郵局勞保老年 18,002元 共計:11,858,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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