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YV-113-家補-745-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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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5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乙○○之遺產, 然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起訴狀內亦未載明被告即被繼承人乙○○全體繼承人姓名、乙○○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全部遺產範圍及其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已通知原告於文到3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然原告於113年11月7日收受本院通知,迄今仍未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㈡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乙○○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㈢被告(乙○○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 ㈣原告對乙○○之應繼分。 ㈤乙○○繼承開始時(48年4月26日)之遺產項目及價值。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表: 地號 美濃區美濃段0000地號 美濃區美濃段0000地號 美濃區美濃段0000地號 美濃區美濃段0000地號 美濃區德興段0000地號 美濃區德興段0000地號 美濃區德興段0000地號 美濃區德興段0000地號 美濃區德興段0000地號 美濃區德興段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