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YV-113-家補-747-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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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未成年人甲○○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未據繳納 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 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