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YV-113-家補-749-202411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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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9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丙○○○ 己○○ 戊○○ 壬○○ 辛○○ 被代位人即 債 務 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經查,原告主張其為丁○○之債權人, 請求准予代位債務人丁○○與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謝瑞仁如附 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代位人即丁○○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系 爭遺產總價額,按丁○○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系爭遺產價額各如 附表價額欄所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82萬6,012元,又原告 主張丁○○之應繼分為5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萬5 ,202元(計算式:7,826,012元×1/5=1,565,202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106,000元 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地現值金額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1000) 2,435,512元 3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 ) 103,100元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鎮○街0號) 181,400元 共計:7,826,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