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YV-113-家補-753-202412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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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53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丁○○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被繼承人庚○○於民國113年5月9日死亡,由其配偶即被告丁○○、 長男即被告戊○○及次男壬○○(先於100年10月19日死亡)之子女 即原告丙○○、乙○○繼承,應繼分即如附表一所示,請求分割遺產 ,依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庚 ○○所留遺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61,947元,揆諸上 開說明,依原告之應繼分為公同共有3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753,982元(計算式:5,261,947元×1/3=1,753,9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一: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說明 1 丁○○ 3分之1 2 戊○○ 3分之1 3 丙○○ 公同共有3分之1 左列編號3至4為壬○○之繼承人,公同共有代位繼承庚○○遺產應繼分3分之1 4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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