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YV-113-家補-754-202501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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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非訟 事件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所定丁類家事 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