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YV-113-家補-756-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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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 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是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與 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