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YV-113-家補-757-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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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乙○○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 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 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註:本裁定僅係就補繳裁判費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對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