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YV-113-家補-762-20241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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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 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