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YV-113-家補-764-202412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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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64號 原 告 丁○○ 丙○○ 乙○○ 上列原告三人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三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 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三人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洪○○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1,207,448 元,而原告三人應繼分為4分之3,故原告三人因本件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905,586元(計算式:1,207,448元×3/4=905,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存款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 108,799元 2 存款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 3,264元 3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 1,000元 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 3,201元 5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00 21元 6 存款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 373元 7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高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 76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楠梓右昌郵局00000000000000 99,590元 9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0000 836元 10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0000 49,385元 11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00 93,770元 12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00 902元 13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USD 37,758元 14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00 806,685元 15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00 1,599元 16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89元 總計:1,207,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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