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YV-113-家補-773-20241128-2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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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3號 原 告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與被告間公同共有之遺 產,惟起訴狀內並未列載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全部遺產範圍及其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OOO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㈣被繼承人OOO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㈤國稅局出具之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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