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YV-113-家補-773-20250211-3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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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甲○○ 戊○○ 己○○ 乙○○ 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6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請 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 附表價額欄所載,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280 分之13,是依上開 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32,123元(計算式:69 1,878×13/280=32,12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2,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陳桂興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73.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 691,878元 說明:上述編號1 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