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喪葬費用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YV-113-家補-775-202502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返還喪葬費用等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丙○○、甲○○ 、乙○○分別返還代墊喪葬費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733,298元 、2,733,298元、3,533,298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且本件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8,999,894元(計算式:2,73 3,298+2,733,298+3,533,298=8,999,894),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