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YV-113-家補-776-202411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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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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