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家補-777-202411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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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 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 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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