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YV-113-家補-785-202412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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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5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請求 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 表價額欄所載,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4 分之1 ,是依上開 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2,671,333元(計算式 :10,685,332×1/4=2,671,33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67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OOO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1,276.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42/0000000) 1,449,700元 2 新北市○里區○○里○○段○里○○○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6,46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4,056,175元 3 新北市○里區○○里○○段○里○○○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0,33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3,374,323元 4 新北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849.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785,880元 5 新北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59.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195,291元 6 高雄市○○區○○里0鄰○○○路0號(權利範圍:10/10000) 316元 7 高雄市○○區○○里0鄰○○○路0號(權利範圍:10/10000) 320元 8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號5樓(權利範圍:全) 239,700元 9 臺灣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 23,774元 10 臺灣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 777元 11 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3,035元 12 臺灣土地銀行五甲分行 000000000000 19,014元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0000000000000 53,314元 14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000000000000 192元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3元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9,649元 17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一甲郵局 00000000000000 33,093元 18 玉山商業銀行林園分行 0000000000000 1,395元 19 鳳山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 171元 20 鍾愛終身0000000000 419,200元 21 ZJ-0000-0000-○陽-1972 10,000元 合計:10,685,332元 說明:上述編號1 至21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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