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YV-113-家補-786-2024112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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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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