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YV-113-家補-791-202412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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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丙○○ 甲○○ 乙○○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蕭翊展律師 歐政儒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丁○○○為監護宣告事件,未 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