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給遺產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YV-113-家補-792-202502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乙○○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乙○○等3人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潘昭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82,058元 ,屬於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