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YV-113-家補-798-2024123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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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明瑾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