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YV-113-家補-807-20241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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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黃漏趂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各項遺產之價額依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89萬2 ,965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47萬3,241元(計算式:5,892,965元×1/4=1,473,24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475,2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70,6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8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 141,892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5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 38,684元 5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8,29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7/10000) 93,048元 6 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106,800元 7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未辦理保存登記) 2,800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楠梓右昌郵局 (帳號:000000000) 50,000元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楠梓右昌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6,700元 10 存款 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0000000) 7,241元 11 存款 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0000000) 150,000元 12 存款 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0000000) 100,000元 13 存款 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0000000) 100,000元 14 存款 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0000000) 500,000元 15 存款 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0000000) 300,000元 16 存款 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0000000) 350,000元 共計:5,892,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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