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YV-113-家補-809-202503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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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0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丙○○ 丁○○ 戊○○ 己○○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 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 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 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 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亦足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等5人均為被繼承人000之繼承人, 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000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 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依 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580,000元(計算式:2 ,900,000元×原告之應繼分為1/5=58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定存(00000000) 200,0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定存(00000000) 900,0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3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定存(00000000) 500,0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400,0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5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500,0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6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400,0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2,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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