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YV-113-家補-825-20241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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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25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夏德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各項遺產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1萬3,495 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2/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47萬5,663元(計算式:3,713,495元×2/3=2,475,66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5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35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7) 65,255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2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31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58,793元 3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47,600元 4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4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21,231元 5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59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5) 276,515元 6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7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68,003元 7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87.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113,689元 8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23,336元 9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415,860元 10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鼓山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110元 11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327,146元 12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0,000元 1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22,818元 14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 15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 16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53,115元 17 其他 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夏德明溢繳款 24元 18 機車 車牌:000-0000 20,000元 共計:3,713,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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