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YV-113-家補-830-20250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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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公同共有中之 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 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 ,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 意旨參照)。且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 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 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被告乙○○應將其盜領自被繼承人馬○○之新臺幣(下同)622,80 0元款項返還全體繼承人即兩造,並請求分割馬○○之遺產。而原 告就關於返還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請求被告乙○○返還之全 部公同共有債權額即622,800元;另就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 ,馬○○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共計1,773,114元,又原告主張其應繼 分為6分之1,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259,519元( 計算式:1,773,114元×1/6=259,519元),依前揭說明,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返還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 故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2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 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附表:被繼承人陳新發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存款 高雄○○郵局 929,133元 2 存款 ○○銀行 137元 3 存款 高雄市○○地區農會 71元 4 投資 ○○11,303股 220,973元 5 債權 被告金○○應返還全體繼承人之全部公同共有債權額 622,800元 總計1,773,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