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YV-113-家補-835-202412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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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35號 原 告 戊○○ 丁○○ 乙○○ 己○○○ 甲○○ 庚○○ 被 告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元以下四捨五入)7,158,001元【計算式:8,351,001元(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7分之6(原告之應繼分比例)=7,158,00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158,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係先依原告所提被繼承人王金元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為如上核定,倘日後隨訴訟進行而更易遺產之項目及其範圍,原告自應據此為聲明之變更,本院亦將另行核定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為使本院確認當事人之正確年籍,原告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 關申請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所示各遺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後,具狀陳報至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68 全部 6,720,000元 2 土地 同段337之3地號 42 4分之1 760,001元 3 土地 同段1242之1地號 26 全部 871,000元 合計 8,351,001元 ※以上不動產價額均依113年1月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