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YV-113-家補-853-202501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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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5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 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 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 ○○○之存款遺產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9萬981元及4萬4,131元, 總計共為93萬5,112元【計算式:890,981+44,131=935,112】, 再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1/3計算,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31萬1,704元【計算式:935,112×1/3=311,704】,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1萬1,70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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