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YV-113-家補-857-2024123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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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57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訴訟費用。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原告主張其因配偶即被繼 承人00死亡發生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所得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 差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492元【計算式:(00婚後財產13, 907,486元-00婚姻存續期間債務2,744,832元-原告婚後財產9,01 1,670元)÷2】;另主張被繼承人00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總價額為1 3,907,486元,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075,492元後,則由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配。依上,原告因本件聲請可獲得之 客觀利益為5,352,823元【計算式:1,075,492元+(13,907,486 元-1,075,492元)×1/3=5,352,823元,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故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52,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 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