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YV-113-家補-860-2025012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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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 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 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全部公同共有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38萬元,應徵第一審之裁 判費為4,0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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