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YV-113-家親聲抗-33-20241226-1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相 對 人 甲○ 程序監理人 黃靖淑社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靖淑社工為未成年子女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並由兩造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各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1萬9,000 元。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然本件事涉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本院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顯示未成年子女有注意力不集中及過動情形,又因不知如何處理父母關係及訴訟紛爭,而呈現壓抑及沉默之表現,且兩造關係敵對,但溝通方式卻是透過未成年子女當傳聲筒,讓其陷入兩造之戰局中,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保障其之表意權,本院認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參酌兩造意見,並指派家事調查官聯繫結果,審酌黃靖淑社工為經司法院遴選造冊之程序監理人,現為昀喬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所長,專長為家庭輔導、正向親子關係、兒童青少年輔導、人際溝通、壓力適應與自我照顧,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背景,足認其為適當之人選,黃靖淑社工亦表示同意受任本件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爰按前述規定,依職權選任黃靖淑社工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乙○○之程序監理人。 三、又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專業立場,與 兩造及未成年人子女會談,以瞭解未成年子女之生理、心理狀態、目前受照顧情形及與兩造之互動狀況、兩造就親權行使之態度、適任親權人之評估、可行之探視方案、未成年人對由何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之真實意願等事項,綜合相關資料後出具未成年子女親權適任人選之書面報告供本院酌參。兩造亦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進行會談,如經本院查悉一造有無故不配合程序監理人之情事者,此部分亦將作為審酌該方是否有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參考,併予敘明。 四、本件預估程序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本 院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項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併諭知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由兩造各先行預納1萬9,000元,並待本案終結後,就實際核准之報酬為多退少補。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