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YV-113-家親聲-125-20241021-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分別與相對人乙○○、丙○○、丁○○及戊○○間聲請給付扶 養費事件、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貳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事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為第一審裁定,抗告人對上開裁定,均聲明不服,然未據繳納抗告費,依上開規定,應各徵收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繳納抗告費共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