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YV-113-家親聲-138-2025030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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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事件及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 告費用。查觀諸抗告人之家事抗告狀所載,係對113年度家親聲 字第138號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113年度家親 聲字第198號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之家事 非訟事件二裁判同時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合 計應徵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