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YV-113-家親聲-155-2024110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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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 第1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之給付扶養費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抗 告人未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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