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YV-113-家親聲-474-2025021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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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依附表所示分割方式為未成年人乙○○(女,民國00年 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林 金山、林洪雲嬌遺產之分割繼承事宜。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本件未成年人乙○○之 外祖母,為乙○○之監護人。嗣因相對人之祖父、祖母即被繼承人OOO、OOOO(下合稱被繼承人),相繼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113 年10月6 日過世,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乙○○為OOO、OOOO的繼承人之一,現經OOO、OOOO全體繼承人達成分割協議,聲請人為代理乙○○與其他繼承人處理協議分割遺產及登記相關事宜,爰聲請許可聲請人就乙○○繼承之系爭遺產為遺產分割事宜之處分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 遺產既為不動產,又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其為乙○○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分割繼承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分 割協議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包含相對人在內共5 人(含代位繼承),相對人之應繼分則為8 分之1 ,而本件相對人依系爭分割協議所示,相對人係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取得遺產,足認前開遺產分割協議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就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為如附表所示分割方式為分割,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 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所明定。本件聲請人為乙○○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繼承事宜,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 編號 遺產 種類 遺產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核定價額 分割方式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4280.00 平方公尺) 1/1 由乙○○取得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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