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YV-113-家親聲-486-2025021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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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丁○○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乙○○、丁○○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乙○○、丁○○為相對人之子女, 聲請人自幼由祖母及大姑姑、小姑姑扶養,相對人曾入監服刑、遭法院停止親權,並未扶養聲請人,由聲請人負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聲明如主文。 二、按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 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有戶籍資料可憑(卷第37-43頁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等情,已提出聲請人大姑姑趙○惠之親筆信件為證(卷第261、263頁),依該信件意旨所載:聲請人之父因有酒癮問題,造成許多家庭紛爭,迫使聲請人祖父母對相對人聲請保護令,我帶著聲請人三人搬出去住,聲請人均由祖父母及姑姑扶養,相對人在聲請人三人成年之前都未盡到扶養責任等語。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丁○○友人之母甲○○到庭證稱:聲請人丁○○在國一升國二大約是108年暑假就住在我家,一直住到她成年,時間約有5年,她的費用都是我支付,那時候我知道的是相對人在監獄,當時是聲請人乙○○還是丙○○被安置我就不清楚。聲請人丁○○還沒成年就懷孕,我是透過警方協尋到相對人,我跟相對人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聲請人丁○○的委託監護,他也沒有拿錢給聲請人丁○○等語明確(卷第253頁),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審酌相對人有酒癮問題,曾入監服刑,聲請人三人均由祖父 母及姑姑扶養,聲請人丁○○於國一至成年均由證人甲○○照顧,並負擔所有費用,堪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如令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三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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