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YV-113-家親聲-495-20241022-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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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黃OO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黃OO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為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分別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該裁定經送達至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即其戶籍地,並經其本人於同年月6日簽收,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