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YV-113-家親聲-543-2024121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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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原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未成 年子女○○○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5乙節,有相對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3頁),而未成年子女○○○現亦實際居住上址一情,則據兩造同時陳報在卷(本院卷第201、209頁)。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