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YV-113-家親聲-547-2024112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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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第13條以下規定 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生效,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