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YV-113-家親聲-548-20250122-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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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8號 抗 告 人 甲○○ 按對家事非訟事件提起抗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非訟事件 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民國113年12 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 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 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又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 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抗告人於114年1月8日具狀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 第54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惟 抗告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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