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YV-113-家親聲-551-2025020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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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 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