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YV-113-家親聲-578-2025020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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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准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乙○○為證人即母親甲○○與父親 即相對人之女,均已成年,如相對人有受扶養之權利,其等對之依法固對有扶養義務,惟相對人於民國60年間結婚後,不理家計,全由母親甲○○負擔,又經常無故毆打母親,或對聲請人辱罵,施以暴力,並於73年間與母親離婚後,未關心或照顧,也未曾扶養聲請人丙○○、乙○○,於聲請人丙○○、乙○○成長期間,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或減輕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二、相對人則以:父母間之相處,非幼時女兒即聲請人所能知悉 ,其有扶養聲請人二人至就讀國中。相對人雖曾對聲請人罰跪,惟未曾毆打,甲○○離家出走,如何親見相對人毆打聲請人,甲○○證言不實等語置辯。 三、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 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有所明定。 四、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有戶籍 謄本、相對人所得稅務查詢結果、社會福利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有受扶養之權利,自得請求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對其負擔扶養義務。惟相對人依據上開事實主張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並經證人甲○○到庭證稱:相對人打我打的很厲害,我就跑出去,我記得是在兩個聲請人很像都是國小的時候就離婚了。我有上班,也有房子,相對人沒有房子,相對人賣掉我的房子我不知道。相對人沒有負擔聲請人出生到國小的生活費用。這段時間相對人有工作,可是相對人愛賭博、打牌,所以聲請人的費用都是我負擔的,相對人都沒有負擔。我有跟相對人去要聲請人二人的生活費用,他不給我,而且他還打我。離婚之前,相對人如果打牌輸了回來就是要打我,我還回去娘家借錢,我結婚的機車當三次,第四次我父親說不要再贖回來了,回來也是被當掉,我還有去驗傷。我逃離家裡的時候,相對人就會打小孩,在我逃離之前,相對人也會打小孩,相對人上班回來就是去隔壁打牌,我大概一個月被打好幾次。我跑出去壹年多,可是我的鄰居都叫我回去辦離婚,把小孩帶出去,說相對人都把小孩放在家裡沒有飯吃,離婚時有跟相對人講條件,小孩讓我帶出去,說每月要給我五千元,但是都沒有付。聲請人剛出生的時候,相對人沒有幫我照顧小孩。他就討厭我生女兒,還換什麼尿布。懷第二個小孩的時候,跟我媽媽借錢養家,第二個小孩出生出後我就出去工作。當初離家是我媽媽跟我講小孩丟著長大再回去找,不然我會被相對人打死,我驗傷兩、三張,不敢去提告,因為沒有錢,當時也沒有家暴法,我當時逃離的時候還沒有穿拖鞋,因為相對人拿刀要殺我。離婚之後,我有因為摔傷沒有辦法工作,我想說房子當初是爸爸借錢讓我買的,沒有其他抵押或是房貸,所以叫聲請人去找相對人幫忙。大女兒還跟相對人下跪,但是在那時候才知道房子已經被賣掉,怎麼被賣掉我也不知道。那次相對人沒有借錢給我們,大女兒下跪也沒有用。離婚後有次聲請人丙○○身體不舒服需要相對人簽名,當時聲請人丙○○是高一,她拔河摔傷,當時在長庚檢查,相對人是監護人,我打電話拜託他他不理我,沒有辦法我就自己簽名。我跟相對人共同生活期間,內心經常感到恐懼。我不敢看他,我看他他就一手揮過來。聲請人跟相對人共同生活期間,聲請人的學費,拿去學校繳的錢都是我在負擔,兩個都這樣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19至229頁)。而相對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未舉證以實其說,不足採信。綜上,本院審酌相對人長期無正當理由未對聲請人丙○○、乙○○為扶養及照顧,顯然缺乏為人父親之基本關愛,自屬情節重大,如仍命聲請人丙○○、乙○○成年後應扶養相對人,確將顯失公平,故聲請人丙○○、乙○○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