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YV-113-家親聲-605-2025020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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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本文及第11條均有明文。而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又關於扶養事件乃受扶養權利人身分上專屬之權利,該權利因受扶養權利人死亡而消滅,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其身分關係。 二、經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後,相對人乙○○ 已於民國114年2月1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個人資本資料在卷可稽,故相對人既已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為程序標的之受扶養請求權乃屬一身專屬權,依法不得繼承,自無其他權利人可承受程序可言。揆諸上開說明,應認相對人死亡後,其當事人能力已經喪失,無從補正,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