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YV-113-家親聲-606-2024123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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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6號 反 聲請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反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下稱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聲 請人聲明第1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聲明第2項請 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則係非因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又聲明第3項請求相對人返還 代墊扶養費45萬7,57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則係因財產關係 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 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綜上,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2,0 00元(計算式:1,000+1,000=2,000),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規定,限反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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