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YV-113-家親聲-73-202502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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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相 對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洪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追加聲請未據繳納 聲請程序費用。經查:㈠聲請人追加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乙○○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㈡聲請人追加請 求返還代墊家庭生活及扶養費520,000元部分,則係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綜上,聲請人 應繳納之追加聲請程序費用合計為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 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