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YV-113-家訴聲-11-20241212-1
字號
家訴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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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丙○○ 丁○○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本院113年家調字2657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如附表「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如附表所示 之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分別就相對人甲○○、乙○○所有如附表編 號一至七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該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規定自明。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戊○○(民國113年8月9日 死亡)之法定繼承人。戊○○於113年1月25日之公證遺囑,將如附表所示遺產中編號1至7之不動產分配予相對人 甲○○、乙○○,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且上開遺囑表示聲請人喪失繼承權,聲請人爰起訴請求:㈠確認聲請人對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特留分即1/16比例之繼承權存在;㈡相對人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現由本院以113年家調字2657號審理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本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戊○○遺囑指定關於附表所示遺產 之分割方法,侵害其對戊○○遺產之特留分,而類推適用民法第11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請求相對人將其等分別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9月26日以遺囑繼承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及附表所示之土、建物登記謄本,核閱無誤,核其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法律關係,且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之請求屬依法應登記者,而該訴訟尚須審理認定,非顯無理由,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有相當釋明。 (二)查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未限制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為利用及處分,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可能影響第三人進行交易或受讓之意願,而有礙相對人取得交換價值之虞,故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延後處分不動產所受可能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是審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造成相對人之損害,應得參酌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新臺幣(下同)5,274,448元(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又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因起訴所受利益為659,306元,未達150萬元,乃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家事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規定,家事訴訟第一、二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各為2年6個月、2年6個月,合計為5年,本案訴訟於113年12月5日繫屬本院迄今僅7日,且尚在調解程序,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約5年,再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應分別以如附表「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為適當。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 編號 原被繼承人戊○○之不動產及其權利範圍 現遺囑繼承登記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 價值 (新臺幣) 應供擔保金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甲○○(1/2) 101,800元 25,450元 (101,800×5×5%=25,450) 乙○○(1/2) 101,800元 25,450元 (101,800×5×5%=25,450)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甲○○(1/32) 50,992元 12,748元 (50,992×5×5% =12,748元) 乙○○(1/32) 50,992元 12,748元 (50,992×5×5% =12,748)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甲○○(1/32) 43,2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819元 (43,276×5×5% =10,890) 乙○○(1/32) 43,2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819元 (43,276×5×5% =10,890)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甲○○(1/2) 757,681元 189,420元 (757,681×5×5%=189,420) 乙○○(1/2) 757,681元 189,420元 (757,681×5×5%=189,420)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甲○○(1/2) 1,263,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15,800元 (1,263,199×5×5% =315,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乙○○(1/2) 1,263,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15,800元 (1,263,199×5×5% =315,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甲○○(1/32) 161,040元 40,260元 (161,040×5×5%=40,260) 乙○○(1/32) 161,040元 40,260元 (161,040×5×5%=40,260)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甲○○(1/8) 259,236元 64,809元 (259,236×5×5%=64,809) 乙○○(1/8) 259,236元 64,809元 (259,236×5×5%=64,809) 合計 5,274,448元 1,318,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