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YV-113-家訴聲-12-20241224-1

字號

家訴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OO 上列當事人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71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於轄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依法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截至同年12月20日仍未繳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